更新日期:2010/01/04 00:07
【台中訊】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不服,經提起復查,則暫緩移送執行,但經稅捐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納稅人提起訴願時,則就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依法得提起訴願,但須先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否則會全額遭移送強制執行。該局指出,實務上經常發現許多納稅義務人誤認為稅捐處分既已在訴願中,尚未確定,可以暫時不用繳納,直到該筆稅捐被加徵滯納金並全額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時,才知其嚴重性。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為鼓勵民眾如期繳納98年地價稅及使用網路,分別舉辦「如期繳稅送好禮」、「稅務達人就是我網路有獎徵答」抽獎活動,二個活動已於98年12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該局3樓禮堂由張局長主持公開抽出幸運得獎者。
本年如期繳納地價稅之納稅人計14萬2000餘位,共抽出52位幸運者,其中劉蔡秀英小姐獲得第一獎液晶電視1台,另數位相機、自行車、MP4、DVD、手提CD、隨身碟、禮券計51名,另外稅務達人就是我網路有獎徵答活動,參加者共計4200餘位,共抽出柯秀珠小姐等217名幸運者,各獲得價值200元全家禮券,中獎名單請到稅務局網站(網址:http://www.mlftax.gov.tw/)查詢,該局也會正式以公文通知中獎人前往領取。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吳先生有一部2000cc小客車,在96年12月31日失竊,吳先生同時向警察機關及監理單位辦理報案和失竊註銷牌照手續,但在97年1月1日車輛被尋獲時,忘了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用牌照之手續,該車輛仍處於註銷牌照的狀態中。
97年12月31日吳先生因交通違規被警察舉發,稅務局除了會對吳先生補徵車輛被尋獲時之97年1月1日至違規查獲時之97年12月31日的使用牌照稅1萬1230元外,還會處以該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2萬2460元,亦即應繳稅金加罰鍰共計3萬3690元。
稅務局張局長表示,車輛失竊時,除向警察機關報案外,仍應檢附警察機關摯發之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車輛尋獲時也要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用牌照之手續,才不會發生註銷牌照,使用公路被補稅處罰之情形。
【苗栗訊】有一位吳小姐,被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補徵2年的地價稅,而提出抗議,經查證吳小姐自95年7月將戶籍遷出設籍地,因而不符合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規定,吳小姐不服,申請復查,經稅務局復查結果,仍維持原來補稅的處分。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張局長表示,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符合: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的限制。以上5個條件都符合,並且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才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適用。若在9月22日之後申請,只能自次年起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有千分之二,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二者差距甚大,請納稅人注意自身的權益。
【苗栗訊】98年度地價稅繳納期限已屆滿,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將於日內寄發1萬2000餘件查詢單,提醒尚未繳納的納稅義務人,若未接到稅單或稅單遺失者,請至稅務局土地稅科或竹南分局或來電補發,並儘速至銀行繳納,以免逾期受罰。倘已繳納又收到查詢單者,請別擔心,查詢單僅作提示,請保存已繳納之收據,供日後作為已繳納之證明,如有疑問敬請多加利用服務電話(037)331900分機311-316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稅務局統計98年1至12月所有違章案件,使用牌照稅有5381件,占全部違章案件99.94%。
稅務局張局長指出,使用牌照稅發生違章主要原因,係許多車主未定期檢驗車輛,車牌遭監理單位逕行註銷後,仍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稅法規定,除應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其次就是車輛逾期未完納使用牌照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處以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再其次就是交通工具加裝座椅、使用牌照移用等,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張局長呼籲車主應有守法之觀念,才能保障自身的權益,避免無謂的損失。
【台中訊】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自明(99)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使用便利商店、電話語音及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都免再負擔手續費了。
地方稅務局指出,過去民眾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便利商店會收取6元手續費。因應公庫法的修正,財政部已正式將便利商店納入委託代收稅款的機構,並規定自99年開始,納稅義務人使用便利商店、電話語音及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都免再負擔手續費,該手續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該局特別說明,定期開徵的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民眾於開徵期間可利用各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繳稅繳稅及委託轉帳代繳稅款、電話語音、晶片金融卡網路轉帳繳稅等7種方式,除了信用卡繳稅的手續費是由各發卡銀行自行決定,仍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負擔外,其餘6種方式都由政府負擔手續費。納稅義務人如對繳稅方式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台中訊】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限制出境之標準者,只要一經限制出境,除限制出境時的全部欠稅已逾法定徵收期間外,必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才可解除出境限制。
地方稅務局指出,依規定被限制出境之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如有下列5種情形得以解除出境限制:一、限制出境已逾5年期間者。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限制出境之標準者。四、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五、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該局特別說明,上述第二款所稱「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一詞,係指依規定函報限制出境列管之全部欠稅及罰鍰,不包括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及罰鍰。
【台中訊】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不予免徵。由於土地所有權人往往不知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既成巷道或私設巷道可以申請減免,而喪失減免地價稅之適用。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減免申請要件者,請於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請土地所有權人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中縣訊】台中縣地方稅務局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反映,在年初所購入的房地,最近欲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時,才發現前手之房屋稅係課徵較高的營業用稅率,因未即時申請改為住家使用,故多繳好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房屋稅。
該局非常重視納稅義務人權益,每月均透過電腦篩選挑出上月移轉且課徵非住家用稅率之房屋,主動發函通知納稅義務人,房屋如已變更供住家使用請儘速向該局或所轄分局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以節省稅負。
該局再次呼籲新購屋者,因房屋稅係按「月」計算,交屋後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查詢目前房屋稅課徵的稅率為何?如果是營業用稅率,過戶後房屋已不供營業使用,請趕緊向稅捐機關申請變更房屋的用途,如經查核相符,就可從申請當月或次月起按較低的住家用稅率課稅。
【中縣訊】台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草案」業已於98年12月11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於現行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及重購退稅之規定不變下,另增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處房地之換屋,如符合一定條件者,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仍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落實政府照顧民眾換屋需求之政策美意。
該局指出,現行土地稅法第34條有關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在這筆土地上辦竣戶籍登記。(2)這筆土地在出售前1年內沒有營業或出租使用。(3)土地所有權人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一生只能享受一次。(4)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都市土地為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為7公畝。(5)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未滿1年以上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超過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
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條文已於98年12月11日經立法院會完成三讀,土地所有人若曾經適用過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於本次條文修正生效公布後,另有其他自用住宅用地且符合下列條件者:(1)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時僅有一處房地。(2)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3)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4)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5)都市土地1.5公畝及非都市3.5公畝土地面積內。出售時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中縣訊】台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申報契稅時,納稅義務人除應填妥公定格式契約書外,其他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為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為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案件:1.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2.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3.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應檢附: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四、稽徵機關可視審核案件需要,請義務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已用關鍵字: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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