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日 星期六

夫妻相互贈土地自宅優惠稅率須重申請

台灣新生報
更新日期:2010/01/03 00:07
【記者潘鴻志╱北縣報導】



針對夫或妻名下土地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夫妻間如相互贈與,因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倘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乙案。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於昨(三十一)日提出說明時表示,依土地稅法第九條及第十七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條件包括:(一)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二)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三)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四)都市土地面積以三○○平方公尺(約九○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七○○平方公尺(約二一○坪)為限(五)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該處提醒民眾,夫妻贈與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如有符合規定而尚未提出申請者,仍應依土地稅法規定,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日(九月二十二日)以前儘速申請適用優惠稅率,否則該受贈土地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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