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1日 星期日

大陸要黨幹與官員申報財產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0/07/11 21:46




(中央社台北11日電)貪污情形惡化,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最近印發「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中共領導幹部必須報告個人收入、持有房地產等,並要求各地區部門認真執行貫徹。

中新社報導,中國大陸官方媒體今天獲得授權,對外發表「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全文23條。

這項「規定」所指的「領導幹部」包括:中國共產黨的各級機關及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規定」要求,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包括:(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規定還要求,領導幹部應當報告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規定」指出,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者、不如實報告者、隱瞞不報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中共中央過去數次提出要實施官員財產申報,以遏阻黨職與公務人員貪污腐化現象,但迄今仍未見真正成效。中共中央紀律委員會研究室主任劉明波曾於去年9月稱,中共實施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目標「堅定不移」,但他也坦承「仍面臨一些主客觀難題」。9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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