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9/09/15 00:07
文/楊沛青醫師
手術同意書不是契約,而是一份證明醫師己經清楚告知病人和家屬手術的原因和相關風險的文件,當您簽署後,即代表您已經瞭解且同意本次手術的相關資訊。
醫療法第六十三條關於「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簽署同意書的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因此,手術同意書應由病人親自簽名,但在下列情形另外要做其它考慮:
當病人為未成年人或因故無法為同意之表示時,得由醫療法規定之人員(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名。至於所謂病人之關係人,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監護人、少年保護官、學校教職員、肇事駕駛人、軍警消防人員等。
病人或家屬若不識字,醫護人員自然有義務口頭解釋說明書的內容。病人或家屬對於說明書的內容或其他手術、麻醉相關事項存有疑問,醫護人員也有義務加以回答。假使病人不識字、亦無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可簽手術同意書時,病人得以按指印代替簽名,惟應有二名見證人。同意書之簽具,亦得請病人之親友為見證人,如病人無配偶、親屬可為見證人時,可請其關係人為之,證明病人已同意簽署同意書。
醫療機構應於病人簽具手術同意書後,一定時間內(如一個月內)施行手術,逾期應重新簽具同意書,簽具手術同意書後病情發生變化者,亦應重新簽具同意書。醫療機構為病人施行手術後,如因病情及醫療需要,有再度為病人施行相同手術之必要者,仍應重新簽具另一份同意書。醫療機構查核同意書簽具完整後,一份由醫療機構連同病歷保存,一份交由病人及其家屬收執。
但是病人若病情危急,而病人之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不在場,亦無法取得病人本身之同意,須立即實施手術,否則將危及病人生命安全時,為搶救病人性命,依醫療法規定,得先為病人進行必要之處理。
手術進行時,如發現建議手術項目或範圍有所變更,當病人之意識於清醒狀態下,仍應予告知,並獲得同意,如病人意識不清醒或無法表達其意思者,則應由病人之法定或指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為同意。無前揭人員在場時,手術負責醫師為謀求病人之最大利益,得依其專業判斷為病人決定之,惟不得違反病人曾經明示或可得推知之病人意思。
總之,手術同意書的簽署,最重要的是確定醫病之間是在「知情同意」下施行手術,不違反病人自主意識並以病人最大利益為依歸。
(作者為國立陽明大學醫學院臨床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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