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9/09/07 00:07
【苗栗訊】
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按其代徵稅額給予百分之1獎勵金,如繳納截限日期適逢周六或例假日,在順延期間內繳納,仍可給予代徵獎勵金。例如營業人98年4月份之娛樂稅應於5月10日前繳納,但98年5月10日為星期日,則繳納期限依規定可以順延至5月11日(星期一),因此營業人於該日至銀行繳納稅款時,代收稅款銀行仍應給予扣領繳納稅額百分之1之代徵獎勵金。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提醒營業人如果在順延期間內繳納娛樂稅,而代收稅款銀行之經辦人未依規定手續給予扣領獎勵金時,可立即向其說明並請其按此規定辦理,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地政事務所)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因此,凡屬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立之契據,免貼印花稅票。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其所有財產遭稽徵機關禁止財產處分,應如何辦理塗銷?
納稅義務人只要繳清所有欠稅或是提供相當擔保,即可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稅務局呼籲稅義務人應於期限內繳納稅捐,以免在處分財產時產生不必要之困擾。
【台中訊】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供營業使用,不論該營利事業是不是合法,有沒有取得執照,仍然應該就已供營業使用的事實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該局指出房屋稅係按使用情形核定其適用稅率,民眾不要心存僥倖,以為未辦理營業登記就與房屋稅改課無關。
該局表示,最常見的案例為:將一樓擅自變更用途供自己或出租他人經營早餐店或小吃店使用,誤以為未辦理登記既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又可免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指出凡是查獲原按住家用房屋變更供營業人使用,除了會派員勘查其實際使用面積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其坐落土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外,至於未辦理營業登記或出租取得租賃收入,地方稅務局在核發改課情形通知函時,均會一併通知國稅局依法查處。
【台中訊】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的分割,係指數人共有不動產因分割而消滅原共有關係。依照契稅條例規定,應由分割人估價訂立契約申報繳納契稅,但如建築物使用執照未註明各起造人所屬的樓層別,嗣經全體起造人訂立協議書,申請分層區分所有登記,地政機關即可依照其協議書辦理建築物總登記,就不需先行辦理共有登記再行分割,所以不需報繳分割契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共同興建連棟式房屋,建築物使用執照未註明各起造人所屬的位置,嗣經全體起造人訂立協議書,申請分別設立房屋稅籍者,也不需報繳分割契稅。
【台中訊】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許多民眾購買法拍屋,在取得法院核發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且順利辦理過戶手續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很少注意取得房屋所適用的稅率,以致於會在繳稅上吃虧。因此,特別提醒取得法拍屋的民眾,房屋稅是依據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且按月課徵,所以取得房屋若原按營業用稅率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只要該屋取得後未設立商號、無營業事實,供新所有權人住家使用者,應儘速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按住家用稅率核課以節省房屋稅。
目前房屋稅住家用稅率為1.2%,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為2%,營業用稅率為3%,因此房屋稅的稅率影響房屋稅負甚鉅,加上房屋是採取按月課徵,故使用情形若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儘速向地方稅務局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另外,法拍屋得標人,打算標得舊屋拆除重建,應於房屋拆除後30日內向地方稅務局申報註銷稅籍,並經稅捐機關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當月起免徵房屋稅。如逾期申報,除非納稅人日後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例如檢附地方政府核發之拆除執照,則仍可依據拆除日期,准予追溯至實際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否則,只能從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對納稅人權益影響很大。
【中縣訊】台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依規定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
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
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
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
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
該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騎樓走廊地如合於減免規定者,應於本(98)年9月22日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等證件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減免申請,如經審查符合規定者,自當年(期)起即予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減免。由於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申請地價稅減免手續非常簡單,該局籲請符合減免條件之納稅義務人,儘速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中縣訊】台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拍定人向法院拍賣取得房屋,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前死亡,嗣後法院仍以拍定人名義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應由繼承人負擔申報繳納契稅之義務。
該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向法院標購拍賣的不動產,應自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另依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權利義務外,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拍定人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前死亡者,由於與拍定有關之後續權利義務並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所以應自拍定人死亡時即由其繼承人繼承,尚不受法院仍以被繼承人名義核發證書影響。
稅務局提醒民眾,遇有上述情形,應由繼承人檢具證明文件(如被繼承人死亡證明),以繼承人自己名義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中縣訊】台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且未變更用途者,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若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已成年直系親屬全部將戶籍遷出,不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者,應於30日內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需補稅並處罰鍰。
【中縣訊】台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陳君來電諮詢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惟戶籍因子女就學需要等原因遷出或未設於該地,是否可繼續享有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該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陳君因故遷出戶籍,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不符,雖實際居住該地,仍沒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
【中縣訊】台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符合稅法規定才得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而對於符合前半段設籍規定卻設有公司行號營業的房屋之土地,如果僅為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其餘為自用住宅使用者,仍可向土地所轄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部分土地面積改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比例課徵地價稅。
該局指出:目前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最低級距為千分之十,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兩者差距4倍之多,如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將可節省不少支出。依稅法規定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則當年即可享受優惠稅率,如在9月22日以後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該年就無法享用此優惠稅率,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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