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9/11/05 16:36
曾國華
行政院會5日通過「民法」及「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排除條款,未來如果父母對家庭成員有性侵、家暴或遺棄,子女就無需盡扶養義務。政院指出,扶養義務應該是相對關係,如果父母對家庭成員家暴、甚至性侵害,未盡扶養之責,子女自然也無扶養父母的義務。
依照民法、刑法,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否則就觸犯遺棄罪;但是,如果兒女從小被爸媽毆打、甚至性侵害或是遺棄,還要求他扶養父母,行政院長吳敦義認為這形同是在傷口上灑鹽。
因此,行政院會5日通過「民法第1118條之一」及「刑法第294條之一及第295條」的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排除條款,允許受害子女向法院請求減輕或是免除義務去扶養施暴或棄養自己的父母。政院發言人蘇俊賓轉述說:『(原音)當初的加害人可能是父母或是配偶,他們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在傷口上灑鹽,對當事人是情何以堪?因此院長特別提示,我們今天提出來針對民法和刑法的修正,允許得請求法院減輕或是免除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並且增列對遺棄罪的排除條款。』
吳揆強調,父母親和子女間的扶養是相對的義務關係,他希望修法後,可以有助於建構父慈子孝的家庭。
這次修法的內容包括,曾經故意在身體或精神上虐待家庭其他成員者,扶養義務人可以減輕義務;如果施暴者曾經有意殺死家庭其他成員者,扶養義務人可以減輕義務;如果施暴者曾經有意殺死家庭成員未遂、或是強制性交、猥褻,妨害幼童發展,將則倣效德國民法,剝奪他受扶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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