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9/09/15 12:11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0915 12:10:1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與配偶乙君91年間已辦理離婚登記,惟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仍合併申報,虛列乙君免稅額74,000,經該所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其與乙君雖於91年離婚,但仍共同居住,並負擔生活費,其依實際情況申報,並無惡意逃漏稅意圖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甲君與乙君於91年間離婚,95年度已無婚姻關係,此為甲君所明知,亦為其所是認,縱兩人仍同財共居,申報時亦不得將之列為配偶,是甲君明知與乙君非夫妻關係,仍列報配偶而虛報免稅額,縱非故意,亦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疏失,乃判決甲君敗訴。
該所呼籲,稅法規定夫妻應合併申報所得稅,但已離婚者,僅離婚當年度可選擇合併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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