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日 星期三

《稅務園地》自宅地價稅 無人設籍應主動申報

台灣新生報
更新日期:2009/09/03 00:07
【記者陳秋香/高雄報導】



高雄市稅捐處近年持續進行地價稅稅籍清查,發現不少原享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其地上房屋已無人設籍,不符稅法規定,遭該處補徵以前年度一至五年不等之地價稅。

該處表示:土地稅法規定符合以下條件者,地價稅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無出租、無營業。(三)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以一處為限。(四)土地上之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五)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約九十坪),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約二百十一坪)。納稅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常因子女就學、領取補助款或其他原因而將戶籍遷移,導致該土地上已無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設籍,而違反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

嗣經該處清查發現,爰依稅法最長補徵五年核課期間之規定,覈實補徵一至五年之地價稅差額。稅捐處特別提醒納稅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後,如因戶籍遷出或出租、營業等原因,以致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規定時,應於三十日內主動申報,以免一經查獲除補徵一至五年應納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三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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