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9/05/11 19:03
特約記者高玉如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11)日討論漁會法修正案,國民黨籍立委廖婉汝提出修法放寬漁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候選人參選資格;民進黨籍立委張花冠、潘孟安齊聲批評該項修法為「黑金放生條款」,反對獨厚漁會幹部的修法。委員會決議另定期審查。
依現行法規定,漁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候選人,不得有積欠漁會財物、會費、資金、推廣經費,或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在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有一年以上延滯本息繳款的不良紀錄,或對漁會有一年以上未清償之保證債務的信用不良情形。經濟委員會審查廖婉汝所提「漁會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則放寬前述限制,將候選人在其他金融機構不良信用紀錄回溯期限放寬至參選登記日前四年內,後並提出修正動議改為五年內;她說明提案原由表示,修法是因目前聯合徵信中心只提供五年內當事人信用紀錄。
對此,張花冠表示反對,她說,聯徵中心的信用紀錄是永久保存的,民國89年國民黨及親民黨聯手提案修正農、漁會法中,關於理、監事、總幹事的參選資格,嚴格要求農漁會幹部的金融信用紀錄必須良好,目的在改善農、漁會幹部把信用部當私人金庫濫行放款、掏空農、漁會的情況,為何今天卻要走回頭路?她呼籲農委會要有基本良心與道德,不該同意修法、不該對黑金放水。
潘孟安則認為,該項修法是「黑金放生條款」,形同為信用紀錄不良的候選人開後門,若通過修法,行政部門及立法院會成歷史罪人。他並進一步指出,聯徵中心「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當事人徵信資料保存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也就是徵信資料保存事實上無限期;資料揭露期限除了一般信用卡、呆帳等三至五年規定外,也明定依照法令或其他規定,可另訂期限;因此,廖委員提案說明表示,「五年前的信用資料無法徵信」的說法,是錯誤的。
委員會召委林滄敏最後裁決,要求農委會於一個月內提出農會法及漁會法之對案版本後,另定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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