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4/02 10:44
(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2日電)98年綜合所得稅5月1日起申報,國稅局說,夫妻在98年度協議離婚,如果未在98年12月31日前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等同未生效,5月1日報稅時應合併申報,否則將遭補徵與罰鍰。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依民法親屬篇相關規定,兩願離婚的認定,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準;至於裁判離婚者,應以判決確定時為離婚效力發生時期。所以夫妻如於年度中協議離婚,而未及時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未生效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仍應合併申報。
國稅局表示,如未依法合併申報,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台北市國稅局說,倘若確有合併申報的困難,應於申報書中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可採合併申報,分開計稅方式處理,以免因夫妻分開申報而受處罰。
高雄市國稅局舉例表示,納稅義務人陳姓民眾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將配偶薪資所得新台幣31萬2000元合併申報,而由配偶另外單獨申報,經查獲後除發單補徵稅額外,並依法處罰。
高雄市國稅局指出,陳姓民眾與配偶於98年1月離婚,而陳姓民眾在98年5月間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誤以為夫妻已離婚,選擇單獨辦理結算申報,因所得 (97)年度全年婚姻關係都存在,陳姓民眾與配偶所得未合併申報,致有短繳應納稅額。
國稅局強調,夫妻離婚年度雖可選擇合併或單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應注意離婚時點與所得年度的落差,以免誤觸法規而遭罰鍰處分。9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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