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6日 星期二

夫妻分居仍應合併申報綜所稅

台灣立報
更新日期:2010/04/07 00:07
史倩玲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納稅人與配偶如因家暴等其他特殊情形而分居,不希望本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被另一方查調時,須在民國99年4月20日前,以書面或網路方式提出申請,否則夫妻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合併提供給申報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分居夫妻即使申請分別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合併申報。如果夫妻已經分居無法合併填寫一張申報書時,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各自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在申報書上「夫妻分居」處打勾。國稅局在核稅時,會將雙方申報資料合併計稅。如果報稅人未填寫配偶基本資料,就會因違反合併申報規定而被裁處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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