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1/02/14 04:11
民法親屬編規定,旁系姻親5親等內輩分不相同者不能結婚;黃姓男子迎娶前弟媳,2人雖曾有姻親關係,但黃氏兄弟輩分相同,且王女前一段婚姻已消除,所以第2段婚姻在法律上是具有效力的,只是這類「兄弟接棒」或「姐妹輪替」的婚姻,因異於一般人的倫常觀念,常得忍受外界異樣眼光。
屏東縣有一名劉姓男子因病去世,留下外配少妻及2名幼子,生活艱困,劉男胞弟同情前兄嫂處境,決定迎娶前兄嫂並照顧2幼子,2孩子口中的叔叔變成爸爸,這樁婚姻雖出於善意,但在民風淳樸的鄉間難免受到議論。
戶政人員表示,民法親屬編第983條規定,旁系姻親5親等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類似黃姓男子迎娶前弟媳及劉姓男子娶前兄嫂的例子時有所聞,也曾有過姐妹先後同嫁一夫的例子,雖都在法律允許範圍,卻異於一般人熟知的倫常觀念,當事人要有勇氣面對異樣眼光。
也有許多夫妻在結婚多年後,才發現2人血緣或親等關係在法律限制結婚的範圍內,除非婚姻兩造有一方不想延續婚姻自行提出事證舉發,否則難以強制撤銷婚姻,如果配偶來自國外,血緣及親等的查證工作更加困難。 (記者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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