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0日 星期四

政院通過「國籍法」修正 維護婚姻移民者權益

央廣
更新日期:2011/02/10 19:09
歐陽夢萍



行政院會今天(10日)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凡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曾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在婚姻關係消滅後,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負擔義務者,將可比照中華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化。而父親或母親若為外國人,為了讓子女能與父親或母親以同一國籍共同生活,便可申請喪失國籍。

另外,外國人為了向其原屬國申請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可先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在該證明有效期限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申請歸化時,如符合品行端正,沒有犯罪紀錄等要件,內政部應予許可。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這項修正主要是放寬外國人曾為中華民國籍民眾的配偶,而對其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負擔義務者,以及中華民國籍民眾單方收養外國未成年人的歸化條件,並解決外國人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時,沒能即時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等實務爭議,以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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