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1日 星期三

高雄市國稅局: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欲申請分開提供其98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者,應於99年4月20日前申請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0/03/31 16:06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331 16:04:0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於99年5月1日開始提供查詢,供民眾申報所得稅時參考,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98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欲「分開」提供者,請於99年4月20日前,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申請者:可透過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以納稅義務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98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自今(99)年4月1日起至4月20日止提出申請。

二、向稽徵機關申請者:可在申請書上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信地址、聯絡電話、申請日期及事由,以郵寄、傳真、親至稽徵機關或寄發電子郵件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

三、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則申請人或其配偶皆僅能查調本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而不包含未成年子女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欲查調未成年子女資料,須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後,以增列扶養人方式查調。

四、已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若欲撤銷申請,得於4月20日前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撤銷原申請,原透過網路申請者,撤銷時亦須於4月20日前再透過網路申請。

國稅局另表示,除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上述規定申請外,有下列二種情形者,稽徵機關亦採取分開提供:一、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於課稅年度結婚或離婚者。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持禁止相對人查閱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者。

訊息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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