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0日 星期一

插管末期病人 家屬可要求拔管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1/10 16:19






(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10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安寧緩和條例,已插管的末期病人意識不清時,可由最近親屬提出終止施行心肺復甦術;此外,健保IC卡中的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可視為正本。

現行條例規定,病患在進行插管治療前,家屬可決定做或不做;但是一旦插管後,除非家屬能提出證據,證明病患在意識不清之前曾表達不接受插管等心肺復甦術,否則醫師不能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

經過修正後,增列末期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得經醫療委任代理人,或病人的配偶、成人子女、孫子女、父母等最近親屬共同簽署終止或撤除同意書,並經該醫院的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就能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

修正條文明定,不實施心肺復甦術者,必須由2名相關專科醫師確認為末期病人;醫療機構的醫學倫理委員會,應由醫學、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組成,其中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的比例,不得少於1/3。

台灣實施安寧緩和條例多年,當事人可事先簽署意願書,同意在生命末期時,不接受插管等心肺復甦術;2006年7月並在健保IC卡增列安寧緩和意願註記。目前已有6萬多人簽署安寧緩和意願書,3萬4000人的健保IC卡已有註記。

不過,有些臨終病人送醫時,健保IC卡顯示已註記意願書,但因不等於同意書正本,醫師在有疑慮的情況下,仍進行心肺復甦。

根據通過的條文,已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者,在病危時只要是在健保IC卡中有過相關註記,就可視為是正本,但這項註記如果與病患臨床明示意願不同時,還是要以明示意願為準。1000110

同意拔管 海外親屬也要簽

(中央社記者陳麗婷台北10日電)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安寧緩和條例。衛生署今天說,已插管末期病人,醫師若評估治療無效,由病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屬共同同意拔管,就算親人眾多或家屬在海外,都要書信簽署。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安寧緩和條例,已插管的末期病人意識不清時,可由病人的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提出終止施行心肺復甦術。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受訪表示,這等於是提供末期病人第3次善終的機會。

石崇良解釋,以往末期病人善終,也就是不施行心肺復甦,有2次提出的機會,首先是民眾在健康時,預立意願書,由本人同意末期不急救;但若錯過預立同意書的機會,當醫師評估病人急救也無效的狀況下,家屬可以出具不急救同意書,直接進入安寧緩和,不進行不必要急救措施。

不過,石崇良說,過去發生很多狀況是,病人先前未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手術的意願書,而在急救前家屬尚未趕到醫院,或家屬一開始猶疑希望繼續急救,當患者插管後,就無法拔管,病人、家屬都面臨痛苦掙扎。

他說,這次修法後,就算末期病人已經插管,在醫師評估為無效醫療狀況下,病人的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的共同同意下,並將相關資料送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就可拔管。

但若末期患者有眾多子女、孫子女,是否也需一一同意?或親人在海外,無法當面簽署同意書,該如何處理?石崇良說,原則上所有人都必須同意,如何實行,施行細則將一一明訂,例如戶口名簿等文件,或海外親人以書信同意等方法。

另外,資料送交醫學倫理委員會後,未來也將訂定是由委員採多數決或共識決來決議。1000110

(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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