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4日 星期四

硬上情婦女兒 更一審逆轉判有罪

NOWnews
更新日期:2010/11/04 09:34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邱姓男子與女員工發生婚外情,竟然又看上對方未成年女兒,2人親密關係被女員工撞見,雖然邱男簽下5百萬本票作為賠償,但少女仍控告他性侵;邱男一、二審都判無罪,台南高分院更一審逆轉,認為邱男第一次是強迫少女發生性行為,改判3年6個月徒刑。

調查指出,少女母親在95年6月4日清晨聽到女兒房內有異聲,赫然發現邱男沒穿褲子躲在陽台上,才知道女兒和老闆有一腿,且2人已多次上賓館;邱男為安撫情婦,寫下悔過書並簽500萬元本票。

不過,少女指邱在94年9月間,利用一同出差機會強拉她進汽車旅館性侵得逞,之後2人陸續發生過10餘次性關係。她表示,因為全家有5人在邱的公司上班,邱以此要脅逼她就範,因此控告邱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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