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6日 星期四

韓憲法法院:婚姻誘姦婦女罪法條屬違憲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9/11/27 09:37




(中央社記者姜遠珍首爾27日專電)南韓憲法法院昨天宣判,處罰以結婚為藉口而與女性發生性關係行為的刑法「婚姻憑藉姦淫罪」條款,違背了憲法的基本精神。

南韓「朝鮮日報」、「中央日報」、「東亞日報」今天都在頭版以「婚姻憑藉姦淫罪係屬違憲」為標題,報導了「愛情是無法以法律來統制」的事實。

憲法法院宣稱,以結婚為名義姦淫婦女而受到刑事處罰的林某等兩名男性,向憲法法院提起了申訴。後來在審理該案時,出席的法官以六比三的比數做出上述「違憲」的決定。

南韓於1953年制定的刑法中,第304 條的婚姻憑藉姦淫罪明文規定:「以婚姻為藉口或採用欺騙手段誘姦無淫亂劣跡婦女者,將處以二年以下徒刑或500 萬韓元(約新台幣14萬元)以下罰款。」

憲法法院表示,刑法的「以結婚為名來誘姦無淫亂劣跡婦女者」這一部分,違背憲法第37條第2 項的「過分禁止」原則,侵害男性自己決定「性」的權利及私生活的秘密和自由,因而違背憲法。

對此,李康國、曹大鉉、宋斗煥等三位法官提出反對意見,他們不認為,有關的條款與處罰的對象可能接受的懲罰相比,過分嚴重,也不認為它是權益失衡和男女性別歧視,因此不違背憲法。

這次憲法法院的決定,推翻了2002年法官曾以七比二比數所做做出的「婚姻憑藉姦淫罪是符合憲法」的決定。9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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