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4日 星期二

代理孕母法案 還在衛署審查

台灣立報
更新日期:2009/11/25 00:17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代理孕母是否該合法的問題已經爭論十幾年,而地下化的代理孕母也愈來愈多,許多不孕夫妻更轉往其他國家找人代孕。立法委員謝國樑24日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希望政府在擬定代孕草案時能廣納各方意見。

《代孕生殖法草案》已經出爐,草案規定代孕行為以有條件開放為主。目前委託者資格僅限擁有健康生殖細胞的夫妻,且妻因子宮或健康因素而無法懷孕者。而代孕者資格則限於本國人、年滿20歲並有順利懷孕經驗,若是已婚者則需配偶同意。另外,也將以法律規範權利義務保障關係,並制定定型化契約範本,並另訂法律規定委託者與代孕子女之間的親子關係。

代孕解禁推動者、和信藥劑科主任陳昭姿表示,推動代理孕母十幾年來,社會的觀點從道德批判到溫情接受,可見不少代孕反對者已經改變態度,是可喜的現象。

不過,目前的代孕爭議仍舊不少。兒福聯盟研究發展處組長李宏文在公聽會中指出,代理孕母有許多問題,包括如果小孩出生後有缺陷,代孕者與委託者都不願扶養時該如何處理,或是委託夫妻在代孕過程中離婚、死亡,甚至代孕者在代孕過程中可否有性行為等等問題,都應該被檢視與討論,不應被忽視或淡化處理。

而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林志潔則指出,政府不做代孕法案,代孕問題不會自己消失,只是把問題留給當事人。有關於代孕是否有償的問題,林志潔指出,根據大法官第666號釋憲案指出,女性性勞動不該被懲罰,相對也就承認女性的性勞動可以是出售的標的,若以同樣的觀點,代孕也可算是子宮的勞動,應該要有償,而且價格不能過低。不過林志潔也強調,目前的代孕草案排除了同性戀以及單身者,未來還有討論的空間。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副局長吳秀英表示,目前衛生署目前已經完成討論《代孕生殖法草案》相關條文,召開過15次的諮詢委員會,接下來將提報衛生署法規委員會審查,並提報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審查,如果審查順利,就可以將草案提報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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