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4日 星期二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剩餘財產較生存配偶少者,繼承人得繼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 權並列為「債權」申報為遺產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9/11/25 11:3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1125 11:30:31)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夫妻財產懸殊,先亡者如為財產較多者,生存配偶可主張扣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之1條規定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大幅降低應納遺產稅額。但如果先亡者係遺產較少者,是否就損失了節稅效果呢?答案是同樣有節稅效果。因為96年5月23日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修正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本質屬財產權,不具專屬性質,繼承人得代位行使該權利,向生存配偶請求分配財產,並於申報遺產稅時列報為「債權」。另外債權人亦得代位主張該權利,生存配偶如果只有負債卻無財產,欲以辦理拋棄繼承來規避債權人對被繼承人代位主張該權利以追索債權,也是行不通的,因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非繼承權,不因拋棄繼承而不得主張。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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