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6日 星期五

寫信恐嚇自己 栽贓女情敵

自由
更新日期:2010/04/17 04:11




〔記者陳恩惠/台北報導〕賠了夫人又折兵,為了搶回男友,台北縣52歲林姓婦人以情敵名義,寫4封恐嚇信件寄給自己,再狀告情敵涉嫌恐嚇罪,所幸「筆跡鑑定」還原真相,不但被判處8月有期徒刑,還要賠償情敵20萬元精神撫慰金。

林婦為了從38歲情敵劉女手中搶回蘇姓6旬男友,95年6至8月,以劉女名義自製自收4封「想跟我搶蘇╳╳找死」、「休怪我出手太重」、「我會叫打手流氓幹掉你全家」或放火等恐嚇信件,然後以此狀告劉女涉嫌恐嚇罪。

檢察官調查,認為恐嚇信件筆跡有異,調閱林婦開戶資料、所有記事本及當庭書寫文字,就字跡佈局、字體結構、錯別字、連筆方式及筆畫順序,兩相比對相符,確認林婦自導自演;劉女獲不起訴處分。

但劉女不甘長期恐嚇官司纏身,反控林婦誣告並請求民事賠償200萬元。士林地方法院審酌林婦現無工作、名下並無財產及車輛,95、96年薪資所得分別為51萬元與20萬元,認為2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應屬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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