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1日 星期三

協議離婚未辦登記 國稅局:應合併申報

台灣立報
更新日期:2010/04/22 00:07
史倩玲



【記者史倩玲採訪報導】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夫妻在年度中協議離婚,如果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也就是離婚未生效力,仍然應該合併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如合併申報,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指出,兩願離婚認定,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為準,至於裁判離婚,應以判決確定為離婚效力的發生時間。因此夫妻如於年度中協議離婚,而沒有辦理登記者,因離婚尚未生效,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仍應合併申報。如果確實有困難,應於申報書中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並註明已分居,以免因夫妻分開申報而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依照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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