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3日 星期六

大陸配偶寫信感謝賴幸媛保障陸配權益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0/02/13 13:15




(中央社台北13日電)今年除夕,大陸配偶終於可以與她們大陸未成年親生子女一起圍爐,共同迎接福虎年。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去年修正兩岸條例部分條文,放寬大陸配偶工作權、身份權及財產權的相關限制。其中有關「大陸配偶在大陸的未成年親生子女申請來台探親、居留、或定居」相關法令的修訂,保障大陸配偶與其大陸親生子女在台團聚的權益。

陸委會表示,98年就接獲蕭姓等大陸配偶寄來的信件及賀年卡,感謝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及陸委會同仁的協助,讓她們在大陸的兒女可以來到台灣與家人團聚。

蕭姓陸配寄給賴主委的信函為:「因為您的慈悲,孩子得以來台,母子可以團聚。我要求孩子要感恩、要優秀、要奉獻。他在台灣適應良好,段考全班第一。」

蕭姓陸配在大陸有個17歲的兒子,她的先生98年8月間寫信向賴幸媛求助,希望延長她在大陸17歲兒子來台探親的時間。

去年9月間,陸委會也收到一位台灣民眾來信,為大陸媳婦居住在大陸的6歲女兒來台問題向賴幸媛求助。在陸委會積極協助下,她的孫女已在去年12月間,順利來到台灣與家人團聚。

陸委會強調,自98年8月14日開始,大陸配偶在大陸的未成年親生子女,符合下列規定,就可以申請來台探親、居留或定居:

大陸配偶14歲以下親生子女來台探親,每次停留期間6個月,並得申請延長6個月。經許可在台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14歲以下大陸親生子女在台探親連續滿4年,得申請在台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得申請定居。

大陸配偶轉換身份為台灣地區人民,18歲以下的大陸親生子女可以申請在台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得申請定居。

被現任台灣配偶收養的18歲以下大陸配偶親生子女,可申請在台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得申請定居。9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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