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5日 星期四

退輔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 三月一日起受理申請

軍聞社
更新日期:2010/02/25 15:06




(軍聞社記者曾子才台北廿五日電)行政院退輔會九十八學年第二學期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將自三月一日起至三月卅一日受理申請,凡符合資格者可向各縣市榮服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退輔會表示,獎學金核發對象為: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生補費、贍養金等,且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任職公務機關(構),或任職公務機關(構)而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經稅務機關核定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元者(申請人如為離婚或喪偶者,以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之)。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準用前項之規定。另助學金核發對象則為公費就養榮民及其遺眷家境清寒的在學子女。

 獎學金申請條件為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大學、學院、專科(以上含進修部)、高中、高職(以上不含公費生、軍費生)、國中、國小,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操行不得記(或累記)大過乙次以上。

 助學金申請條件為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專科(以上含進修部)、高中、高職(以上不含公費生、軍費生)、國中、國小在學者。

 至於獎、助學金核發金額則區分:大學、技術學院、五專後二年、二專為新臺幣五千元;五專前三年、高中(職)為新臺幣三千元;國中、國小則為新臺幣五百元。

 此外,獎、助學金申請規定則為:榮民子女限無婚姻關係,無職業(不含工讀性質且附服務單位工讀證明書者),年滿三十歲前(以申請日為審核標準);榮民子女就讀推廣教育學分班、空中學校、補習學校、暑、寒期及短期學校進修者均不合申請;榮民子女就讀前一學期休學、輟學無成績單,延長修業年限,重(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均不合申請;凡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者,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得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欲申請者請檢附榮民證(或遺眷證)驗畢歸還、已蓋註冊章之子女學生證正、背面影本(在學證明正本或學費收據影本亦可)、申辦人印章;申請子女獎學金者,另須檢附子女前一學期具智育、操行(須附有獎懲紀錄)的成績單影本。子女為一年級新生者,繳交前一學制最後學期成績單影本(國小一年級之新生免繳),但就學子女為身心障礙者,經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得免繳成績單影本;申請人如係初次申請獎助學金或申請資料有異動者,除檢附前述資料外,另須檢附申請人(及其配偶)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郵政存摺影本。如離婚、喪偶或取得榮民子女監護權者,另須檢附受理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且載明上開情事的戶籍謄本正本。

 退輔會表示,政府預算發給的子女獎、助學金、學雜費減免及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子女獎、助學金,僅能擇一申領,不得同時申領。相關申請資訊請上退輔會全球資訊網 http://www.vac.gov.tw/default.asp 查詢。


已用關鍵字:離婚,監護權,婚姻,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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