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2日 星期三

人在境外有境內所得 可與配偶合併申報

台灣立報
更新日期:2010/05/13 00:07
史倩玲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若納稅義務人的配偶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外,卻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可選擇與境內居住的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或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根據財政部87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871980772號函釋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配偶如果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

而根據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有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的各項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就源扣繳。如果有非屬扣繳範圍的所得,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而所得就不再併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的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而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也不得扣抵,更不能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該局指出,夫妻除有上述情形,或所得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分開申報。除了夫妻一方符合受扶養規定得由成年子女列報為扶養親屬外,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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