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7日 星期一

特殊情況夫妻可分開申報綜所稅

台灣立報
更新日期:2010/05/18 00:07
史倩玲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報稅季節來臨,許多民眾因特殊情況無法夫妻合併申報。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在某些情況下,夫妻可以分開申報所得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夫妻無論是否分居、分戶設籍、採聯合財產或分別財產制,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原則上應該合併申報。但如果夫妻分居而無法取得配偶所得資料,仍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於「夫妻分居者」欄打勾,以免造成漏報違章送罰。

這類案件夫妻各自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後,可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分別核發稅單,稽徵機關就會按歸戶合併後所得計算全部應納稅額,再按個人應納稅額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比率,計算各自應分攤的應納稅額,減除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後,分別發單補徵。

夫妻得分開申報之例外情況包括:所得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以98年度所得稅為例,在98年度中結婚或離婚的民眾,可以選擇採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

夫或妻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可由子女申報扶養,此時夫妻可以一方單獨申報,另一方列報為他戶受扶養親屬,或夫妻雙方列為不同申報戶的受扶養親屬。

父母申報扶養仍在校就學但已婚之子女,該受扶養子女之配偶有所得時,可以單獨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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