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3日 星期日

未成年子女設籍適用自宅稅率

台灣新生報
更新日期:2010/05/24 00:07
【記者陳秋香/高雄報導】



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自己與配偶因工作關係,須將戶籍遷出,而原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由未成年子女設籍,是否仍能適用優惠稅率課徵?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在申報一處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時,其適用一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順序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三、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因此,本案李先生與配偶於他處若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則由未成年子女設籍之土地,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仍符合一處之規定)。反之,李先生與配偶於他處若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則由未成年子女設籍之土地,就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28-333洽詢,該處將會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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