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2日 星期二

傅崐萁任命「前妻」接副縣長 內政部認定違法

NOWnews
更新日期:2009/12/22 19:33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針對花蓮縣縣長傅崐萁任命「前妻」徐榛蔚為副縣長一事,內政部長江宜樺在邀集相關單位討論後表示,內政部認定傅、徐兩人之離婚,為「通謀虛偽之思表示」,屬無效之假離婚,兩人仍屬配偶關係,因此,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該項人事命令屬於違法,內政部將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並依法裁處。

內政部22日下午邀集行政院、監察院、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相關單位研商。會後,內政部指出,傅、徐是12月18日辦理離婚,傅隨即於21日任命徐為副縣長,再於22日將徐之戶籍,遷至隔壁傅崑萁縣長母親家,以製造夫妻離婚之假象。

內政部說,傅、徐在事實上,仍共同養育子女,並對外表示其「一家人」將共同為花蓮縣政努力,事實足以認定兩人之離婚,符合民法第87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之假離婚,明顯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以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而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另,同法第7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而前述所稱「關係人」,依同法第3條第1款規定,包括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而所稱「利益」,依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包括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江宜樺指出,內政部將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4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撤銷該項副縣長之人事命令,並移請監察院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處以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已用關鍵字:離婚,配偶,
共出現:9次........原文連結按這裡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