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9/12/29 12:15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1229 12:15:10)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現行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結婚或離婚當年度,可自行估算,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單獨哪一種最有利之方式申報。但納稅義務人結婚當年度仍可申報扶養配偶之父母,因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之關係不會因為選擇與配偶分開申報而改變,但納稅義務人須注意配偶之父母須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才能符合被扶養之資格,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已用關鍵字:離婚,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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