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9/12/31 21:19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性權團體公布98年「10大性權事件」,「罰娼不罰嫖」違憲被認為影響最大,也是性權團體長期努力結果。吳育昇偷情事件,女主角遭人肉搜索事件、女軍官露奶罩被罰、女護士全裸寫真被禁,則被視為性權倒退。
台灣性別人權協會、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等性權團體31日公布「10大性權事件」,除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被視為性權進步外,其餘包括言論檢查復辟、宗教發起反同志遊行、校園性別不友善、立委婚外情對象被人肉搜索、蔡康永娘言論事件、警察濫權等議題,都被視為性權倒退。
日日春協會執行長鍾君竺指出,大法官這項解釋案是由地方法院法官聲請釋憲,代表性權團體在「廢除公娼」事件多年後,終於見到台灣司法界宣佈罰娼不罰嫖條款違憲,但是否能夠真的讓性工作被承認、娼妓賣淫無罪,政府應全面審視相關法規,進一步促成「通姦除罪化」。
中央大學英文系教授丁乃非以立委婚外情為例,指新聞爆發後,孫姓女主角被媒體大肆揭露私人資料,媒體的追逐,使得女主角名字成為2009最夯搜尋榜單第5名。他指出,大眾最感興趣的竟然是孫女,突然間「一夫一妻制」成為唯一的道德標準,媒體反而比立委的元配更熱衷貫徹。丁乃非表示,「不婚、結婚、離婚都只是男女關係的選項」,期許各界能走出以父系觀念營造的婚姻關係框架,並與單一性道德脫勾解套。
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則表示,過去性權團體喊出的「物化女性」,現今成為國家機器,及保守勢力干預性權與身體自主的批判武器。她說,「關於愛、性與慾望,並不可恥」,期待民眾勇於體現性別與身體自主,趕走衛道人士在民眾心中建立的小警總。
另外,政府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對新聞紙(報紙)及網際網路內容建立管理機制,嚴加規範禁止媒體刊載描述犯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之工具、方法的文字與圖片,也明文禁止媒體刊載描述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細節的文字與圖片。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召集人何春蕤指出,若「兒少保護無限上綱,台灣新聞自由將只是徒具虛名的概念」。
已用關鍵字:離婚,偷情,婚外情,通姦,婚姻,
共出現:6次........原文連結按這裡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