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5日 星期五

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綜合所得稅計算方式改變了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9/12/25 16:42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1225 16:41:53)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對於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綜合所得稅之稅額計算方式,財政部於98年9月14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函重新規定,准依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額後,分別發單補徵。

該所強調,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如夫妻因故不能將配偶所得合併申報時,需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字樣,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以利國稅局辦理歸戶合併,如有需補徵稅額,並可申請分別發單補徵。財政部為改善以前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方式所產生之不合理現象,已重新核釋,改依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額後,分別發單補徵。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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