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2日 星期二

內政部:傅崑萁與前妻假離婚 任命無效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9/12/22 19:47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2日電)花蓮縣長傅崑萁任命前妻徐榛蔚擔任副縣長,內政部長江宜樺今天說,兩人是無效的假離婚,仍屬配偶關係,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該項人事命令違法。

  江宜樺說,內政部將報請行政院撤銷人事命令,並移請監察院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下午邀集行政院、監察院、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相關機關開會,確定傅崑萁任命前妻為副縣長違法。

  內政部發布新聞稿表示,傅崑萁與徐榛蔚18日辦理離婚,21日任命前妻為副縣長,再於22日將徐榛蔚戶籍遷至隔壁傅崑萁母親家,以製造夫妻離婚的假象。

  內政部說,傅崑萁夫妻事實上共同養育子女,並對外表示其「一家人」將共同為花蓮縣政努力,上述事實足以認定兩人的離婚,符合民法第87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的假離婚,明顯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7條規定。

  江宜樺表示,內政部將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4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撤銷徐榛蔚人事命令,並移請監察院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的長官。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第7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利益。

  所稱「關係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1款規定,包括公職人員的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家屬;所稱「利益」,依該法第4條第2項規定,包括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的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9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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