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0日 星期日

北市重購自宅土增稅補徵124筆稅額達2千多萬元

台灣新生報
更新日期:2009/08/31 00:07
【記者吳雲英/台北報導】



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台北市稅捐處依土地稅法規定,辦理清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核准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案件,清查作業已於6月完成,今年共清查2,954筆,其中因違反法令規定補徵124筆,應補徵稅額達2千多萬元。

該處表示,有關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係考量土地所有權人為提升居住品質及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自住房屋之能力,乃准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自住房屋出售或改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同時訂有重購退稅追繳之規定,即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若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有關重購自宅用地退稅後,追繳原退還稅款之相關規定,該處進一步說明如下,在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設籍方面,如有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於該地,如經查明實際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並未改作其他用途者,得免予追繳。另對於再行移轉部分,若5年內被徵收或因建物受輻射污染由主管機關收購者是可免予追繳。至於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時,雖可免追繳,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應注意於上述期間內勿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否則仍應追繳。

該處特別就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之情形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注意,因依規定上述移轉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若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由於現行民法規定,其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所以是要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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