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0日 星期日

自用住宅地價稅省很多

台灣新生報
更新日期:2009/08/31 00:07
【記者潘昱帆╱北縣報導】



地價稅即將於98年11月1日開徵,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資格者,記得在98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就可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否則將以一般用地基本稅率千分之十或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不要錯過可節省4倍稅金的機會。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條件包括:(1)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2)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換句話說,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與直系親屬至少一人須在當地辦理戶籍登記。

該處提醒民眾,原申請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資格者,若於98年9月22日前將戶籍遷出,縱使仍有居住之事實者,仍需於98年9月22日前辦竣戶籍登記並重新提出申請,否則經查獲,將改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民眾如仍有地價稅疑問,請撥該處服務電話洽詢。89528605~89528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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