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9日 星期三

拒絕外配簽證無救濟管道 外交部遭糾正

NOWnews
更新日期:2009/08/19 23:47
記者慶正/台北報導



監委沈美真19日下午指出,外交部對於外籍配偶來台簽證申請准駁,一概認為係屬政治問題,不受司法管轄,侵害當事人訴訴基本權,實有不當。

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第4屆第7次聯席會議,19日通過監委沈美真、趙榮耀所提糾正外交部案。

趙榮耀指出,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地區的外籍與大陸配偶人數已達39.9萬人,外配占34.2%、13萬6617人。其中96年東南亞地區外配,占總數的72.77%。

趙榮耀說,民國95年至97年間,越南、泰國、印尼等外籍配偶依親簽證平均拒件率約3成。外交部把外籍配偶來台簽證申請視為「政治問題」,不受司法管轄;且拒絕外配簽證申請時,既沒有採書面方式也不附理由,更沒有載明如果不服處分要如何救濟,侵害當事人訴訟基本權。

沈美真認為,外配及其婚配的下一代已成為台灣社會第5大族群,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其在台灣所組成的家庭,均為中華民國國民,所受基本權利應受我國憲法及相關法律保障。

她指出,真實婚姻下的外籍配偶如果不能來台與親人團聚、共同生活,將導致夫妻分散、骨肉分離,影響人民的婚姻與家庭。

家庭團聚與共同生活權被侵害者,不只外籍配偶,還包含台籍配偶及子女,「而侵害人民權利,就應該有救濟管道。」

沈美真調查發現,外交部所屬駐外館處人員處理外籍配偶簽證時,沒有標準的面談辦法,面談人員濫用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所賦予的裁量權,自由心證的範圍很大,對於拒絕處分「不採書面方式及未附理由、救濟條款」,外籍配偶只能憑運氣。

她主張,外交部有必要建立一套面談辦法以及明確的行政規則。

趙榮耀強調,憲法第22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及立法院今年4月公布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都保障婚姻及家庭權,本糾正案是我國保障人權躍進的重要一步。「我已提醒外交部類化及系統化表單,簡化簽證准駁手續,和作為未來行政訴訟的依據。」

沈美真表示,外籍配偶與外國人不能等同視之,況且陸配來台內政部移民署已有相關查證和訪視措施,外配人權應予保障。

她說,調查過程中,內政部也同意協助外交部,透過內政部所屬機制對台籍配偶詳加調查,並將面談或調查紀錄、婚姻真實判斷等基本資料,提供駐外館處作為簽證准駁參考,以兼顧國家安全過濾功能,並保障當事人家庭團聚及共同生活權益。


已用關鍵字:婚姻,配偶,
共出現:15次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