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4日 星期四

申請歸化者居留中斷未達30日 視為不中斷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9/09/24 21:51




(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24日電)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鬆綁國籍法施行細則,放寬外國人居留期間的計算,如果居留期間中斷未達30日,視為不中斷,以免申請歸化者須重新起算居留期間。

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配合1月修正通過的入出國及移民法,增列無國籍人認定範圍,也就是增列印度、尼泊爾地區的無國籍人民,持有載明無國籍的外僑居留證,得認定為無國籍人。

移民署官員表示,修正後的施行細則也放寬外國人居留期間計算,中斷未達30日者,視為不中斷。這項修正是給予申請歸化者緩衝期,避免小疏忽耽誤重大權益。

  過去有部份外籍配偶因未留意居留證到期日,發生生病、照顧親人等突發事件時,以致居留期間中斷,最後申請歸化的居留期間須重新起算,影響重大。

官員指出,過去外國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都需要提出先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實務常發生因有犯罪紀錄等不符歸化要件情事,致申請者回復原有國籍遇到困難。

他表示,為了申請歸化者的權益,這次修法明定外國人申請歸化者,經內政部審查具備相關歸化要件後,再由內政部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再給外國人辦理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官員說,為避免中央與地方認定標準不一,這次修法也變更「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的核發機關,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改為由內政部核發。

另外,對於喪偶或離婚的外籍配偶,如果這名配偶是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者,內政部也放寬「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也就是說,外籍配偶只要能提出曾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1年以上證明、或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的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計時數達72小時以上證明、或參加歸化測試總分達60分以上者,三者擇一,就可以認定具備中華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980924


已用關鍵字:配偶,
共出現:4次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