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0日 星期日

所有權移轉須重提報

台灣新生報
更新日期:2009/09/21 00:07
【記者潘鴻志╱北縣報導】



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移轉所有權時,倘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條件包括:(1)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2)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該處提醒民眾,贈與或繼承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如符合上述法令規定,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以前重新提出申請優惠稅率,否則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至於土地為信託產財者,其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上述法令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應依上開規定於每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如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則免再提出申請。

該處本於愛心辦稅原則,近期內已寄發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輔導函及空白申請書,提醒因上述原因移轉土地所有權之民眾重新提出申請。民眾收到輔導函後,只要填妥背面之申請書,檢附戶口名簿及建築改良物影本於98年9月22日前郵寄至土地所轄稅捐處暨分處即可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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