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0日 星期日

《看病權利不可不知》醫療、手術同意書內容向誰說明?

台灣新生報
更新日期:2009/09/21 00:07




文/楊沛青醫師

法律授予病患有被告知及同意的權利,病患有權利知道治療方針,在其評估過治療利弊得失並其他治療方式後,才能考慮作同意權的行使。就我國法律的規定,醫師對病患確有其說明之義務。

傳統醫病關係在醫師醫療病患時,由於醫療資訊的不對稱,醫病關係向來是命令-服從式的父權模式,對於相關疾病的治療方式與可能結果,病患沒有自主性選擇權,只能接受由醫師來決定之醫療方式。在今日的社會中,消費者意識及病患「自主權抬頭」,告知後同意即是給予病患自主選擇的空間,隨著醫療與技術的日新月異,針對一種疾病,可能有數種不同方式的醫療方法。

「告知後同意法則」主張病人是醫療的主體而非客體,醫師應該尊重病患之自主權,醫療措施要得到病人之告知後同意才可以施為。醫師有義務將必要之醫療資訊,如病情、可能的治療方式、治療率、可能之併發症、副作用,以及不治療之可能後果等資訊,充分告知病人以幫助病人選擇最適合病人生活價值之醫療方式。

至於醫療資訊的告知及說明之對象:1.以告知病人本人為原則。2.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其配偶或親屬。3.病人為未成年人時,亦須告知其法定代理人。4.若病人意識不清或無決定能力,應告知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5.病人得以書面敘明僅向特定之人告知或對特定對象不予告知。

對於醫療資訊之告知程度與方式,應尊重病人之意願,避免對其情緒及心理造成負面影響;告知前,應先探詢病人以瞭解病人接收醫療資訊之期望,如:(1)病人願意即時接受一切必要之醫療資訊;(2)僅須適時告知必要的醫療資訊;或(3)由醫師決定告知的內容等;(4)告知病人指定之人。如告知對象為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時,不以當面告知之方式為限。

由於社會環境的改變,並隨著消費者意識的抬頭,傳統的醫病關係已受到極大的衝擊,並隨之複雜化。

隨著現代醫療科技之進步,愈來愈多侵入性的醫療措施發明。這些醫療措施雖然大大地增進了醫師的診斷、治療能力,但也帶來潛在的風險。加上疾病預後結果之不確定性,以及醫療資訊的不對等性,病患在面對非預期的結果或醫病關係不良時,往往便會引發醫療糾紛。

在醫療糾紛的預防上,除了充實專業知識,並在診治病患的過程中,盡最大的注意義務之外,應維持良好的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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